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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剥夺学生上课权利案

教师剥夺学生上课权利案

1.引言   

在学校里,学生的学习成绩一定会有好有坏,无论是在好的学校,好的班级,还是差的学校,差的班级,都是如此。学生成绩的好坏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从客观条件上看,教师的水平、家庭的文化程度、社会条件等等,都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主观条件来看,个人的智力情况、个人的意志品质、个人的思想水平、个人的学习方法、个人的身体状况等,也都影响着学习成绩的好坏。学生的成绩不会是固定不变的,由于上述因素的变化,大多数学生成绩都可能产生波动,经过努力,差的学生可能会赶上去,如果不努力,好的学生成绩也会下降。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可塑性更大一些。中小学校应该根据我国有关的文件规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抓全体学生,抓全面发展”。学校绝不能只抓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特别是对学生成绩较差的学生,必须采取正确态度。绝大多数学校都能认真地做好差生的转变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有少数学校不能正确对待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的一些作法不仅违反了教育道德,而且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教育法规。下面,我们就介绍这样一起案例。

2.案情介绍   

“请问我们区的区长、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和区政协主席叫什么名字?”这是上海市一些学校为应付德育检查,要求全体学生突出背出的一道模拟题。   

前不久,某校一教师为了把事关自己职称评定的公开教学课上得“精彩”、“成功”,不仅事先反复“排练”,临上课前还把班上个别“木头木脑”的学生请出去“回避”。事后家长以老师擅自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而告到了教育局。

神圣的教育因为掺进虚荣和急功近利,也学会了做表面文章,在“唱功”上摆花头,搞形式,作假戏,这对学生的潜移默化的负面效果是不该小视的。

3.案情评析

(1)教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他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款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八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七项内容规定:“七、廉洁从教。坚持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在本案中,教师为了公开课上得成功,事先进行排练,并把“木头木脑”的学生请出去“回避”,这样的作法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在学生中产生负面影响,身为教师他应具有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行为,他应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而本案中教师的作法是恰恰相反的,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  

(2)在本案中,教师所在学校要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未上课的学生进行补课。对经批评教育后坚持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要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