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立志当和尚案
1.引言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应尊重他们的自尊心,切忌使用刻薄挖苦的语言,更不能用谩骂、侮辱性的语言和措施。学生也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教师应该尊重。教师应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具有良好的动机,另一方面也必须采取正确的方法。动机好,方法不当,非但达不到教育学生的目的,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但是,也有个别教师道德败坏,并未做到为人师表,出于嫉妒心理,而迁怒于学生,下面就介绍一个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一场悲剧,儿子变成“绣花先生”
邻居们送我儿子一个雅号——“绣花先生”。儿子先前的遁世动机与一场悲剧有关。
8岁那年,儿子的一篇作文在中国新少年报举行的征文活动中获奖了,随后被辽宁、广西两省出版社分别选人《中小学生优秀作文选》中。儿子的班主任为此受到奖励,破格晋升一级“特殊贡献”工资。
谁也没有料到,这件事却导致悲剧发生——一位老师竞争“特殊贡献”失败,恼怒中抓个出气筒,先叫过小作者连讥带讽地审问获奖作文有没有抄袭,接着宣布此文作者是“小偷”,应对班上丢失的黑板擦负责。虽然黑板擦很快被证实并未丢失,但“小偷”已经身受老师的严厉惩处,可怜我的儿子上课时经常被罚站在教室外,心里委屈,身上淋雨,冻得直哆嗦!
任何语言都无法驱除孩子心灵的困惑,愤怒的我恨不得去投诉。可是,再三掂量之后,我犹豫了——老师会不会由此更加迁怒于学生?
我只好忍气吞声,寄希望于时间会让事态恢复平静。
半个学期下来,那位老师果然不再注意我的儿子了,师生关系一片光明。然而风平浪静中,儿子却在悄悄改变自己,他想方设法辞去少先队干部职务,不再混在孩子堆里嬉闹,不再劲头十足地跟同学们比成绩。虎头虎脑的小男孩变成了异常沉静埋头看书的“绣花先生”,还决心变成与世无争的和尚——这些令人震惊的变化,都是缘于两年前的那场悲剧。因势利导,我陪儿子读《周易》。孩子拒绝面对现实的痛苦,在心目中替自己的行为找了个好理由。“我觉得佛经讲道理,当了和尚,我就能全心全意研究经书;学会很多很多道理。”儿子向我倾诉时,小脸是满是神往之色。
我提议说:“佛经非常深奥,没有文化的人很难领会佛学奥妙。你小学没毕业,就是当了和尚也看不懂经书,何不先打好文化基础再来研究佛经?”
为了将来好好研究佛经,小家伙暂时放弃了当和尚的念头,继续在家当“绣花先生”。他用三分之一的精力对付学校功课,其余的时间用来研读佛经和《周易》。引导孩子,首先必须与孩子站在同一位置。我决定陪儿子读同样的书,熟悉他的思维方式,以消除代沟隔阂。
我的努力没有白费。“绣花先生”果然视我为同侪,很乐意跟我探讨各种问题。尊重和信任孩子,使我准确掌握了孩子的心理变化,从而始终控制着充满危机的局势。
从高小到高中,“绣花先生”整整7年沉醉于佛学和《周易》,可算得痴心不改了。
1993年夏,孩子升读高三,断然宣布打算报考佛学院。报考佛学院必须是佛门弟子,于是“绣花先生”出家当和尚的问题再次迫切地摆在家人面前。
孩子真的跟佛有缘吗?根据我和丈夫观察,孩子对佛经的迷醉只是一种躲避现实的奇特方式,他仍未挣脱往日的阴影。可16岁是最具逆反心理的危险年龄,极容易迫使孩子做出错误选择。我决定陪儿子去大庙住一住。
检验理想,我陪儿子住大庙
我们母子俩来到著名的南岳古刹,租了一间客房跟和尚尼姑同吃同住。终于置身在梦绕魂萦的佛家圣殿,儿子兴奋万分。他忙着见习出家,我则跟每一位和尚尼姑交谈,了解他们的情况,以便在恰当时机点拨儿子。
不出所料,儿子四处寻找志同道合者,结果到处碰壁。寺里规矩很严,出家人都举止严谨不苟言笑。进寺第4天的黄昏,我和儿子去寺外散步,忽听前面传来吃吃笑声,两位年少和尚嬉闹着追打过来。猛然撞见我们母子,小和尚赶紧收声敛容。我笑问他们刚才乐什么,他们诚惶诚恐连连回答阿弥陀佛——天真活泼的少年眨眼间变成肃穆庄严的出家人!
这一幕对儿子的刺激太深了,他终于醒悟到自己并不愿意在清规戒律中献身。
儿子对母亲的承诺:永远直面成功与失败!
从佛殿返回人间的少年不可避免地还会面临新的危机。
高考终于来临,“绣花先生”惊恐万分,不吃不喝蒙头大睡了两天,情势比出家当和尚更要危急。
“妈,你救救我”,孩子哀求,“我读自费大学,好不好?”
我心如铁硬:孩子即将成年,必须明白人生不是游戏,每前进一步都应该付出认真努力。
经过几番彻夜长谈,儿子的情绪渐渐平复。从哪里摔倒就从哪里爬起,永远直面成功与失败——这是儿子痛苦思索后对妈妈的承诺。
高三复读,孩子一改过去无所争无所谓的淡漠态度,卧薪尝胆发奋学习。第二年他如愿考上了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专业。
此后他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正常心态,目前正踌躇满志地备考硕士学位。
3.案情评析:
(1)教师的行为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公民都享有人格权,对此,我国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我国刑法的一项任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本案中,教师出于对班主任的嫉妒,迁怒于学生,对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实施变相体罚,甚至用诽谤、侮辱的方式损害学生的名誉,公开宣布学生为“小偷”,他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造成了学生悲观厌世的态度,给其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对此,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2)在本案中,教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由教师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在本案中,学生可以要求教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注意事项
事情已然结束,我们的心情却永远不会平静。孩子的心灵是纯净的,也是稚嫩的。一次伤害将使他们的一生带有创伤。我们呼吁:爱护祖国的花朵吧,让世俗的罪恶,不再侵害他们的心灵!健康的人格才会使他们走过辉煌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