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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案

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案

1.引言

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积极地展开有益于学生的各项活动,从而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增强了学生的体质,磨炼了学生的身心,对培养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也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些学校和老师利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从事各项活动,下面就介绍一起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农村中小学的校长、老师农忙时节常把孩子拉到自家责任田里,充当义务工。城市里的孩子则被拉去参加各类庆典活动,充当小鼓手,孩子们影响了学业,可学校却每每从中小赚一笔。

3.案情评析 

 学校及老师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国家教委《关于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乱收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要正确处理生产劳动与教学的关系。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能随意增减文化课和劳动课课时。”在本案中,老师在农忙时把学生当义务工,让学生参加庆典活动,充当小鼓手,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剥夺了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只要是正常的,有益学生健康的,不影响学生上课的社会活动,是会起到积极作用的;反之,会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