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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除成绩不好的学生案

学校开除成绩不好的学生案

1.引言

  在学校里,学生的学习成绩一定会有好有坏,无论是在好的学校、好的班级,还是差的学校、差的班级,都是如此。 学生成绩的好坏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从客观条件上看,教师的水平、家庭的文化程度、社会条件等等,都对学生的学习成绩 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向,从主观条件来看,个人的智力情况、个人的意志品质、个人的思想水平、个人的学习方法、个人的身体状况等,也都影响着学习成绩的好坏。学生的成绩不会是固定不变的,由于上述因素的变化,大多数学生成绩都可能产生波动,经过努力,差的学生可能会赶上去,如果不努力,好的学生成绩也会下降。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可塑性更大一些。中小学校应该根据我国有关的文件规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抓全体学生,抓全面发展”。

学校绝不能只抓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特别是对学生成绩较差的学生,必须采取正确态度。绝大多数学校都能认真地做好差生的转变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有少数学校不能正确对待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的一些作法不仅违反了教育道德,而且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教育法规。这样做的结果使一些学生走向歧途,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我们就介绍这样一起案例。

  2.案情介绍

  某县第一中学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去年下半学期开学后,中学领导人借口初中教室不足,便对一些成绩不好、考 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宣布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同学刚被赶回家,该中学就又接收一 部分初中毕业生,编人初三年级复读。今年以来,该校因成绩不好而被责令退学转学的学生14名,被开除学生家长对该中学的作法极为不满,想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种作法法是否合适?

  3.案情评析

  该中学忽视国家法律的规定,只重视成绩优秀的学生,而歧视差生,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因此学生家长有理由提出申诉,依据如下:

  (1)首先,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根据这一规定,学校不应该妨碍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学习。该中学歧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令他们“立即离校回家”这种做法,说明他们办学思想不端正,这既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其次,该中学的做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就要求举办义务教育的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大面积地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的社会主义公民,并以此做为衡量学校办得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该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对考试成绩差的学生不是设法给予帮助,而是随意将他们赶出学校。这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侵犯了学生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办学思想不端正的表现,也是对学生、对社会 的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也是相悖的。

   (3)该中学领导的作法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根据这一规定,该学校歧视差生,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开除成绩不好的学生的行为很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该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校因为某些学生成绩差,便以此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构成了违法行为。

  (5)该学校领导的做法也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该中学领导随意开除成绩较差学生的行为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另外,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主要保护职责和义务。它指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该校领导对待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是耐心地教育、帮助,而是将其停学、开除,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对差生的身心发展有极大害处。

(6)为了普及教育,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国家教委多次颁布文件,要求各地中小学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状况,那些只抓智育,忽视学生德育、体育,忽视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只抓少数优秀生,忽视广大学生,歧视差生的作法,是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应该引起学校的注意。

  1983年12月,原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十项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后进生应该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或无故使他们退学,转学。”并要求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既要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当前还要着重注意培养大批优良的劳动后备军,使学校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能只抓升学,忽视对劳动后备军的培养;只抓考分,忽视德育和体育,忽视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只抓少数,忽视多数;只抓毕业班,忽视非毕业班;只抓高中,忽视初中。”本案中的这所中学把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赶回家,是违反国家教委的《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十项规定》的行为。

 (7)在本案中,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勒令学校停止侵害,召回被赶走的学生,并给这些学生进行补课。如果有关人员坚持不改,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4.注意事项

  在这类事件中,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片面追求升学率是我国教育一个痼疾,高中和初中阶段更为严重。产生这一错误倾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纠正这一错误倾向需要各方面的配合。衡量一所中学办得好不好,主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方针,对全体学生负责;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是否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合格率毕业后是否适应劳动或升学的要求。对按照上述的标准确实办得好的学校,不论是重点还是一般中学,都应给予表彰资助。从全国到地方坚决不搞升学考试名次排队,不得给地方、学校下升学指标,不得只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和教师进行奖惩。

  (2)学校要坚决贯彻国家教委关于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各项规定,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要耐心帮助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成绩,绝不能歧视。

  (3)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要按法律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