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案例评析学校违法 详细信息

学生参与拔河伤残案

学生参与拔河伤残案

  1.引言

  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引起了学校的重视,也引起了广大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这说明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正逐渐形成共识。但是,有些事故带有偶然性、意外性和突发性,当这些难以预料的事故发生后,要冷静分析,互相谅解,妥善处理。

  2.案情介绍   

  十一、二岁的孩子好动好闹,家长和学校对他们应严加看管,稍有疏忽,将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最近,新民市的一名小学生因玩拔河游戏而丧失了一根手指,他所在的学校也因管理不善,承担了赔偿责任。

 这所农村小学的间操刚刚结束,学生们都在操场上玩着各种游戏。距二年级某班上体育课还有几分种的时间,体育教师让班级体育委员到器材室把上课用的拔河大绳取出,拿到操场上。正在操场上玩耍的同学一见都跑过来,自然形成了两组,玩起了拔河游戏。由于没有人组织学生,王飞所在的一组只有几个人,而另一组有二十余人。人多的一边很快将人少的一边拉到了足球门附近。人少的一组眼看支持不住了,一个同学灵机一动,将绳子的一端缠绕在球门一侧的立柱上。此时,另一端的二十几个学生仍在用力地拉着绳子。由于绳子在立柱上滑动,王飞的左手拇指被带人绳扣内,随着一声惨叫,王飞的拇指前节断离。老师和同学们赶紧将王飞送到附近的医院处置,后又送到沈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医院医生会诊,认为断指不能再植,只能在残端施行闭合手术。王飞治伤共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后经司法法医鉴定,王飞的手指伤为七级伤残。

    王飞的父亲与学校交涉赔偿事不成,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3.案情评析   

    本案所谈到的事件具有突发性、意外性。勿庸讳言,学校是负有责任的。但是,笔者认为“将绳子的一端缠绕在球门一侧的立柱上”的同学和王飞都应承担责任。

    ①学校对学生负有部分委托监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小学管理规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学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本案中,学校的体育教师没有预见到体育器材的潜在危险性而疏于防范,终于酿成悲剧。因此,学校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

    ②那位所谓“灵机一动,将绳子的一端缠绕在球门一侧的立柱上”的同学应承担部分责任。由于该生的“灵机一动”才酿成大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王飞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王飞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他自己本身是有过错的,其监护人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附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在学校上课间,学校对学生使用体育器材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对王飞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王飞自身贪玩,不注意安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法院于6月23日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王飞经济损失的80%。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5.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学校伤亡事故诉诸法律,校园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因此,无论是学校管理者,还是学生,都应该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知识,在必要的时候用法捍卫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