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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停课当“保安”案

学生停课当“保安”案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设置劳动课程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也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但是,有些学校竟然打着“劳动课”的幌子,让学生轮流停课当保安,还美其名曰“加强素质教育”。据笔者了解,这种以让学生执勤代替劳动课的现象竟然相当普遍。其实,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下面我们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希望某些学校能以此为鉴,立即停止对学生教育权利的侵犯。

    2.案情介绍 

    济南市历城第三中学给学生开的“劳动”课独具特色,每天让一个班停课值勤,此做法引起争议。

    该校除三年级外的28个班级,每天有一个班停课值勤,班里的同学被轮流分到学校门口、自行车存放处、教学楼内值勤、主要负责校内外人员出入的检查登记和校内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

    魏校长说:这一制度是为了加强素质教育而推行的,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学每学期必须有一定课时的劳动课,而刚好该校所处环境复杂,治安较差,他们便安排学生值勤来代替劳动课,魏校长认为这对增强孩子的自理自立能力有好处。

    3.案情评析  

    在本案中,该学校以素质教育为借口;以劳动课为幌子,让学生停课执勤,学校的行为不仅是对素质教育的歪曲,而且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①我国提倡素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能力。而劳动技术教育则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可以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基本生产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形成劳动习惯。然而,该校的这种做法显然达不到这一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③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目的而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包括有权上课的权利。而该校以素质教育为借口让学生停课执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表现。   

在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停止侵害并向学生赔礼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