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野炊引发大火灾案
1.引言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然而,一些教育部门领导干部、学校教师缺乏安全意识、责任识、法律意识,在他们看来,安全工作是“软任务”,因而在学校工作中挂不上号,有人存在麻痹思想或侥幸心理,总认为自己的单位出不了事。这些领导干部和教师没有认识到自己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关系到广大青少年的健康和生命,甚至玩忽职守,造成惨剧。
2.案情介绍
1995年4月6日上午9时,朔州市杯江县小峪煤矿第二职工小学组织该校四年级196名学生上山春游,由10名教师带队随同前往。10时30分许,学生们在一条山沟里点火野炊时,引发大火。在场的老师惊慌失措,疏导不力,致使学生无法跑离大火现场,在场的学生哭叫喊成一片,29人被大火烧死,4人被烧成重伤。
3.案情评析
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本应无可非议,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另外,春游的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在本案中,学校领导及有关教师有严重失职行为,由于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他们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本案中,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忽视学生的人身安全,终酿大祸,实属失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马虎草率、瞎指挥、擅离职守等严重不负责的态度去对待自己职务上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必须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构成本罪。如为故意;则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即使具有过失,如行为与职务活动无关,也不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的职务过失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对所负责的工作漫不经心,马虎从事,敷衍应付;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谎报数字,篡改帐目,瞎指挥,任意违反规章制度;违抗命令,拒不执行上级或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官僚主义,擅离职守,对所管工作放任自流,不检查,不指导,不报告等。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的工作失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所谓造成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两项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等的。例如对于明知校舍危险而不向上级报告或拖延不予处理,,而造成校舍倒塌,重大压伤事故;带领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于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全部或部分丧失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
4.附本案判决结果
案发后,省、市检察机关和怀江县检察机关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历时半个月时间,已将此案查明,主要原因是:该校未按有关规定审批,就擅自组织学生春游。在春游过程中,既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该校校长张铎、教研组长疡宏斌、数学教师李小芳及四年五班班主任李斌均负有主要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
5.注意事项
由于本案发生及审判均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