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校事故?其基本内涵是什么?
如何界定学校事故,学术界尚无定论,社会上也认识各异。有的认为,是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件;有的认为是青少年在成长阶段,在其进行经常性的集体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也有的认为,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儿童或学生所发生的事故;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就是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日本学者认为,“学校事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学生、教员、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总称;狭义的“学校事故”指与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密切相关的生活场面发生学生受伤、疾病、死亡事故。综上所述,狭义的学校事故是指未成年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与学校活动有联系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事故的基本内涵包括:(1)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未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属此范围)。(2)受害者为未成年的受教育者,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是一条硬性规定,以公民十八岁的生日为界。对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这种情况,在我们所讨论的未成年学生的范围内是不存在也不予以认可的,因为学生还不可能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不是教育者或成年受教育者)。(3)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受伤、致残或死亡),即伤害事实的存在。(4)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5)如果学校有过错,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