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对中小学校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
(1)未经卫生许可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2)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音、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漱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等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3)学校没有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保护措施;普通中小学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时,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作,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