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哪些行为的责任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义务教育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4)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5)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6)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7)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8)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9)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10)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11)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1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1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1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