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关于中小学收费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取杂费和学费。杂费、学费的范围、标准和收取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研究制定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小学校对于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户口不在本地学生借读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使其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制订。
学生正常转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向学生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复读班,或接收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搞“计划外”招生,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举办非全日制的业余文化补习班,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批准,纳入成人教育系列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物价部门研究制订。
学校应严格控制代购项目。学生课本和练习本,可以由学校统一代购,但必须本着自愿原则办理。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自行购买的物品,学校不要代购。确需代购的,学校必须按规定价格收取代购费,不得向学生加收手续费,代购款应及时结算并公布账目。
学校不得为其他部门、单位代收各种费用;但如确与学生有关的项目,如人身保险等,经学校研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协助办理。
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一条重要渠道。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
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把本学期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并可由各地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群众广为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中小学收费情况的监督。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未经批准的乱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因学生家长拒缴不合理的费用而拒绝学生入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要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学校,除退还学生全部乱收的款项外,还应追究经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