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环境的途径有哪些?
所谓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就是要想方设法使影响教育行政执法的各种环境因素成为促进教育行政执法的积极因素,而不是障碍。优化的途径有两个:
一是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这需要社会每一个领域,每一个人的不懈努力。首先我们要遵循自然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保护生态环境;其次要深化改革,加强文化建设,为教育执法提供相宜的社会环境。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在全社会倡导民主精神和法制观念,消除封建主义、资产阶级和小生产者的各种消极思想,为教育行政执法消除思想障碍。(2)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民主制度、法律体系、民主程序、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为教育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3)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4)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二是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系统内部环境。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教育立法,为教育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执法不力的问题往往是立法缺陷造成的。教育立法是教育行政执法的最基本影响因素。首先解决立法滞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加快教育立法速度,填补立法空白。改革开放后,教育立法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教育立法滞后仍然十分明显。如当前乱收费问题、民办教育纠纷与教育投资法、民办教育法的未出台是有很大关系的。立法滞后,是执法随意的根源之一,教育立法空白地带也往往是教育纠纷和矛盾的聚集地。填补教育空白,是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空白。其次,根据教育实践对已颁布的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依法定程序进行修订。我国的教育形势日新月异,发展变化很大,随着教育形势的多元化发展,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若干规定已经与实际相脱离,不仅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反而使教育行政执法处于“两难”。修改法律不能随意进行,必须依法定程序。再次,消除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撞车”现象,为教育行政执法建立有序的通道。法律撞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级别的不同部门法律性文件对同一问题有各种规定,二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地方出台、颁布的法规“撞车”。对此,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全国的法律、法规(既包括中央的,也包括地方的)进行清理、检查,对地方法规与中央撞车的,撤消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同一级别不同部门或领域发生撞车的法律性文件及时进行规范。消除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撞车”现象,可以避免使教育执法“无所适从”,为执法创造良好条件。
(2)建设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这是决定教育行政执法效果的关键性因素。因为无论教育法律多么健全、执法制度多么完善都需要执法人员去执行,对于同样的法律、同样的制度,不同素质的人员去执行,执行效果常常是不一样的,有的甚至截然相反。所以,在行政执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水平以后,执法人员的素质就成为影响执法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行政执法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在当前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中所发生的“投诉”事件,有一些就是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的。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执法系统内提高执法成效的重要因素。首先,建立执法人员定期学习、进修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就业和执法知识的教育。其次,要完善教育公务员制度,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供制度保障。
(3)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就是要从教育行政执法系统的运行难以通畅入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就是要从教育行政执法系统的体系和制度上进行调整和改革,使执法体制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成效。首先,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其次,明晰教育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再次,明确各教育行政执法机关的隶属关系;最后,适应教育的发展,给予教育行政机关以必备的现代化装备。
(4)增强教育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执法,特别是教育行政执法在现实中常常不受重视,往往被视为“软法”,这是因为违反了教育法,却常常没有受到如刑事一样的处罚,而执法者本身对教育行政执法也有忽视之处。因此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力度。首先,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利于公、检、法等的联合执法,增强其威慑力,尤其对政府官员违法也要一视同仁;其次,要对执法者自身在执法中出现的滥用执法权力、以罚代法等执法问题严加查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纵容、不包庇,促使执法主体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首先,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几个并重,即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并重,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并重,实体法执行监督与程序法执行监督并重,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并重。其次,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的作用,对教育行政执法不仅要有自上而下的监督,也要自下而上的监督;不仅要有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也要有建立教育行政系统以外的监督机构或组织;不仅要有对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进行监督,也要有对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