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在我国提起行政赔偿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一)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该先向教育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就是先行程序。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即赔偿请求人在申请教育行政复议或提起教育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须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后根据结论再处理赔偿问题。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自己受害的程度,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申请书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l)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教育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赔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同,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受害人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多数情况下,教育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在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起动处理赔偿程序的。教育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2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案件时,除遵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还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行政赔偿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经先行程序无法解决,再提起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是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三是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四是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五是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教育行政赔偿与行政赔偿同样有三种赔偿方式:一是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二是返还财产。就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三是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损毁以致破坏,若有恢复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