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什么是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其特点是什么?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教育法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或人民法院应行政主体申请依法强迫相对人的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而采取的强制性活动。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教育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教育行政执行法主体的行政决定为前提。多数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团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作出,这是因为行政处罚相对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执行难度大,需要更强制性的执法行为保证,但行政强制执行决不单用来保障行政处罚的落实,它同时用来保障其他非处罚性的执法行为和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的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应行政机关申请的人民法院。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强制执行机关有两种规定:一类规定“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另一类规定“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无论由人民法院实施,还是由行政机关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保障教育法律直接规定或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这种义务不是由于教育行政强制执行而产生的义务。
(4)教育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即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运用执行和解方式结束执行。这一特点与民事强制执行相区别。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即可结束执行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行使强制执行权,对执法主体而言,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自由处置,这是由教育行政职权的性质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