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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77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一)对在校学生的处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各级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本有六种处分形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处分,也由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作为狭义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则相对规范和统一, 20054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定为200611正式施行的《公务员法》中,将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

享有教育行政处分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后者多为教育之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性组织,因而,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形式也适用于教育行政处分。

 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告诫和谴责,从而影响对方声誉,给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分形式。它是各种行政处分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记过、记大过。记过、记大过是程度不同的两种处分方式,比警告稍重。记过是一种精神上的惩戒,说明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过错;记大过是最严重的精神上的惩戒,说明公务员有较大过错。它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违法工作人员予以制裁的处分措施。

 3降级。降级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违法工作人员降低行政级别的处分。降低行政级别,工资福利待遇自然降低,至于职务,视情节轻重可以继续担任现职,也可以降低职务。

 4撤职。撤职是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政人员工作的撤销现有职务的决定。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予以撤职处分。

 5开除。开除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不可救药的违法行政人员作出的最严厉的处分。对于有上述严重违纪失职的工作人员,不适合在国家机关继续工作,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