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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取得有哪些途径?

63、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取得有哪些途径?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是需要严格法律规定的。通常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有三条途径:

1按法律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在一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上担任了职务,从而享有并行使执法权。需要指出,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中,真正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职权的,只有那些业务管理部门,其他负责内部事务的管理机构则没有教育行政执法职能。与此相应,只有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才享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

2在经过授权的组织中工作的非公务员公民(如食品卫生检疫部门的业务工作人员),经法律、法规授权,享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经过行政授权的组织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在该执法主体内从事教育法律授权事项的业务管理人员具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享有教育行政执法职权。

3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接受委托的公民个人或在组织中从事受委托事务的管理人员,享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具体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行政委托事项、范围、职权等,通常通过委托书方式予以明确。委托对象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法定个人,但是,均不会因委托关系而取得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于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受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执法活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从事教育行政委托的执法人员具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特征,同样享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