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教育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制度:
(1)代理人制度,包括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2)回避制度,包括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和自行回避;
(3)案卷制作、阅览和管理制度;
(4)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规则;
(5)管辖权制度,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令管辖、移送管辖等;
(6)文书制作制度,登记、送达、说明理由、告之诉权均以文书为中心,需有专门内部制度,尤其要有专门的行政程序规范予以规定。
(7)时效制度,即在法定期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会产生相应程序法律后果的制度;
(8)公开制度,包括表明身份、通知说明理由、告之诉权、公告等具体制度;
(9)辩论制度,表达意见、辩论等形式的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