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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应承担哪些职责?

问: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如下几项:1.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4.采取措施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5.加强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6.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并审定教科书。

  8.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9.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适龄儿童、少年的具体情况,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

  10.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新学年开学时送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了使这项规定落到实处,《义务教育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罚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