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出台了哪些措施来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法》答疑(7)
问:《义务教育法》出台了哪些措施来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答: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义务教育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的贫困地区。在农村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但近十多年来,由于财政体制改革与教育体制改革不相协调,拖欠农村教师工资的现象长期存在,给教师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是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关注的问题。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国务院规定: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为此,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国务院指出: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安排使用中央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师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下达到县。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决定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实行这些新政策之后,这几年在保证教师的“国标工资”方面有了明显进展,基本遏制了长期以来拖欠农村教师工资的现象,但在偿还陈欠教师工资和发放教师津贴、补贴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在保证教师“国标工资”方面还做得不好,没有按新的工资标准发放,仍执行的是较低的、“老的”工资标准。这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再次规定“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目的是要更好地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10月12日第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