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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体罚学生案

1.引言

    最近,一些中小学校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同是学生,班级干部不能耐心帮助同学,甚至缺少应有的爱心,而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去惩罚同学,使被惩罚的同学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教师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培养他们自理、自制的能力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种管理应注重对孩子能力的培养。例如,让孩子独立设计、主持、开展有意义的班队活动等等。对于学生干部,应从小教育他们关心集体,帮助、爱护同学,树立为同学服务的观点,树立起做公仆的观念。他们当学生干部只是多了一点为同学服务的机会,决不应该认为自己可以高高在上,任意发号施令,可以随意处罚其他同学。

    2.案情介绍

    目前,一位沈阳大东区某小学的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站排,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就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教师在场)。学生进了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罚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若蹲得不合格,就继续罚刘某下蹲90下。刘某回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愿意上学了。次日,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老师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情,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力,并表示对此事要处理好,对班干部要进行教育等等。

    3.案情评析

    该案是一则学生侵权案例。笔者认为,这名班干部的监护人和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该案中,这名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以赔礼道歉为主,其他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他们负有保护职责。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该负有责任。但是,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4.注意事项

    本案是一则典型案例。在当今的学校班级管理中,这种事件是较普通的,仅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就颇有几个,这不仅是学生自身的问题,也反映了中小学校管理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还有的学校,教学秩序较乱,有的教师专门利用班内较厉害的学生当班干部。有的学生被班干部打了,却敢怒不敢言。有的教师自己不在时,专门利用班干部管理学生,结果一些班干部总觉得自己有特权,对待同学专横跋扈。这样不仅使受罚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干部的成长。

作为人民教师在对待学生的问题上,一定要以身作则,要关心爱护自己的学生,不要动不动就训斥、讽刺、挖苦甚至打骂学生。特别是小学低年级的孩子,他们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可塑性强,模仿能力也极强,所以有时遇到一些事情,他们往往学着老师的样子去处理问题,甚至学了不好的东西还常常有一种自豪感并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

    作为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有个别教师上课时经常扔下学生自己去办私事,而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个别班干部,这是有害的。如果教师因公出、开会、有病等原因缺勤,学校应安排好教师代管班级,特别是对未成年的学生,要特别管理照顾好他们,作为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对孩子进行关心同学、爱护同学、帮助同学的育教,尽量避免那些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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