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服驱虫药致死案
1.引言 近年来,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也在不知不觉中向教育领域延伸。社会上常有一些商家联合地方教委、学校向学生强行推销保健品、食品、服装等商品。面对金钱及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原则,坚决抵制一些不合理摊派,把学生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而决不能见利忘义,置学生利益于不顾。下面就是一则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段集乡教管站伏岭中学向全乡中小学生发放了由浙江万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苯达唑”驱虫药。此药乃为县教委和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责令全县中小学生必须购买的。此药每人2片,每片0 5元,不管服用不服用,都要交钱.此药并非假药,但此药说明书上明确标注有禁忌症:“有蛋白尿(肾炎)、化脓性皮炎心脏各种急性疾病者不宜服用……” 伏岭中学教导主任曹吉星提来一桶水,当着学生的面把药品说明书读了一遍,然后这些十几岁的中小学生便开始服药。服药后即有同学出现严重异常反应。一位于15岁患有肾炎的女生,服药一周后出现事业心呕吐、肚子痛、精神不振、脸色苍白等症状,从学校回家时摔倒在路上。家长找到学校,学校讲没多大事,后来在家休息了一个星期。另外一位女生,服药后出现类似症状,经过两个星期输液治疗,花了两百多元。药物反应发生后,许多学生纷纷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伏岭中学二(2)班熊俊峰,当天同同学们一起服用了“阿苯达唑片”,随后即出现恶心、食欲不振症状。4月5日晚饭后到教室上晚自习时,自觉身体支持不住,便请假回了寝室,晚上11时左右,同学们被他不正常的呼噜声惊醒,用手电筒一照,只见他口吐手白沫,呈昏迷状态。几位同学马上分头去找医生和老师。经一位个体医生检查,认为是“癫痫病”,即以针灸治疗。待其父亲赶到,儿子已奄奄一息。凌晨3点左右转入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瞳孔已经缩小,口鼻有一些手沫,遂按有机磷中毒进行抢救,至第二天11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4月13日,法医病理学检验结晶出来:1、湖北省公安厅对死者胃内容物化验,未检出有机磷农药和毒鼠药成份。2、根据调查,熊俊峰患有严重的蛋白尿病史及化脓性皮炎且在前6天服用驱虫药阿苯达唑,后一直食欲不振;服用后有恶心、头昏、失眠、口干、乏力、畏寒、轻度腹痛反应,且化脓性皮炎以及各种急性疾病者不宜服用此药,至于此药服用后是否会致死,请在咨询有关防疫和临床专家后确定。3、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可以排除死者系脑、肝、肾的疾病所致人猝死。 在这起案例中,谁应该为熊俊峰之死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下面我们就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3.案情评析 我们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无论是县防疫站还是学校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有这样一则事实,在段集乡由于水土、气候和卫生条件的影响,有近一半的中小学生患有或轻或重的肾炎(蛋白尿),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不只熊俊峰一人,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地方卫生防疫部门应该对此情况十分清楚,但仍然与县教育委员会下发服用本药的文件。再者,县卫生防疫站卫生科只是派人把药送到了乡里,学生服药时也未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另外,从固始县卫生防疫部门得知,每片阿苯达唑进价是0 11元,卖给学生是0 50元,每片差价0 39元,而这也仍是教委砍价的结果,要不将每片卖到1元,如果全 近20万中小学生全部购买驱虫药,这一项的利润就是30万,而且防疫站的解释是差价用来支付邮寄费和运费,这其中的动机是营利还是防疫让人不得而知。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防疫部门应首负失职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防疫部门在当地学生近一半身体状况并不适合服用该药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学校发放药品,主观上有过错,且在向学校发放药品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只是把药送到乡教管站,并没有对此药的危害性及禁忌症向学校及学生强调,在学生服药时也未派专人指导,造成部分学生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一人死亡的严惩后果。应追究有关领导及学生卫生科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另外,学校在这起案件中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死者熊俊峰年仅此12岁,在法律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具备完备的自我保护能力,也不能做出是否应该服药的决定。其在校期间遵照老师的要求服药无任何过错。但依据我国法律,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具有部分监护权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按照法学理论来说,即是“学校具有家长地位。”学校作为部分代理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及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学校在未对其学生的健康状况做详细询问便任其服药,对不能服药的学生不予以制止,造成了恶果,说明其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也应当为熊俊峰之死承担法律责任,与县防疫站共同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抢救费并对死者家属给予经济补偿。学校应同时追究相关教师的行政责任,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还有,在本案中,学校要求学生不管是否服用此药,2元钱的药费是必交的,这属于明显的强行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禁止中小学乱收费通知》中规定:“本通知发出后,凡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监察督导机关,要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重视工作通知》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重视中小学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今后哪里出现向中小学或中小学自己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校相关领导者要求学生必交药费的做法,除应按归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外,与此同时说明了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存在着严重的主观主义及官僚作风,此种工作方法如不加以改正,必将遗害无穷。 此案至目前为止,虽然死者之父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但法院称若不起300元案件受理费不予调查,因其家里相当困难,现因交不上“调查费”而迟迟得不到调查。 4.注意事项 本案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严肃而深刻的。此类问题已引起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江总书记在观看《焦点访谈》节目中播出的的反映山东省单关镇第一完小400名学生因服用县卫生防疫站领导推销的“碘钙营养片”后出现中毒的同类事件后,当即打电话给中央有关领导和卫生部负责人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关心,并指示他们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小学生,同时依法惩处那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全社会应该共同行动起来,抵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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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小学实用法律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