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8-15网站总访问量:200724总IP访问量:341761管理员登录
您的位置:教育法在线案例评析其它社会成员活组织 详细信息

因校方禁止出殡经校园教师遭打,学校被砸案

  1.引言

  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共同努力来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三者中,学校是青少年学生集中接受教育的地方,是教书育人的主要场所。因此,规划好校园建设,保证师生正常的教学活动,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基础,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保证。学校和老师对于破坏或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的不法行为或要求,有权予以制止或拒绝。这是法律赋予学校及教师的职责。每个公民、家庭、单位都应支持并主动配合学校做好教学秩序的管理工作。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现实社会中仍存在少数不法之徒,他们肆意践踏法律,随心所欲滋扰冲击学校,破坏学校的设备,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更有甚者,对劝阻他们的教师进行侮辱、谩骂、殴打,严重损害了师生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对此,我们要给予严厉打击,以保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下面就介绍一起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128日,福建省连江县官塘中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起百余村民持枪执棍连夜冲击学校事件。校园设施遭破坏,8名教师被殴打,其余的教师不得不停课“避风头”,全校760名学生至今有课难上。

  当天凌晨,一伙村民在校园内为本村一位姓卢的老人出殡修栈道。校方认为,此举将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并出面干涉。在干涉无效后,校方将此事向镇里汇报官坂镇党委书记陈庆海竟要校方“给他面子,让棺材经过学校”。

  尽管这样,卢氏兄弟仍气势汹汹,扬言“无论怎样,都要从校园过”。当晚1030分,卢氏兄弟带领百余名村民手持钢管、木棒、左轮手枪突然冲人校园,多名教师顿成棍棒下的“羔羊”,惨叫声不绝。

  此事发生后,引起了该市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已有3名肇事者投案自首,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此案中,学校设施遭破坏,8名教师被殴打的责任应由谁承担?责任人触犯了哪些法律?我们将对上述问题进行细致分析。

  3.案情评析

 (1)本案中卢氏兄弟及村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以卢氏兄弟为首的百余村民不顾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强行在校园修栈道,且不顾校方的正当的干涉,气势汹汹地冲人校园,手持钢管、木棒,左轮手枪等凶器对校中多名教师进行殴打;卢氏兄弟还扬言恐吓校方,并连夜破坏学校设施。其行为致使学校教师不得不停课,全校760名学生有课难上。已严重破坏了学校设备、干扰了学校的教学秩序,且情节严重,应对其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惩处。

 (2)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而本案中卢氏兄弟及百余村民不顾校方的正当干涉,冲入学校,对教师大打出手,致使8名教师被殴打、惨叫声不绝。严重损害了教师的人身安全,因此对肇事者应给予惩处并责令赔偿损失。

 (3)本案中官坂镇党委书记陈庆海在听取校方汇报之后,对上述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恶劣行为不但未制止,反而要校方“给他面子,让棺材经过学校。” 置上述法规于不顾,属于违法失职行为,而且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教师被殴打、校内设施遭破坏 ,也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罪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成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处分。”因此,官坂镇党委书记陈庆海,身为党和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失职。应受行政处分。                                                              

(4)根据《刑法》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失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卢氏兄弟的行为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观方面,卢氏兄弟及百余群众冲击学校殴打教师,并扬言“无论打杀,都要从校园过”,足见其行为是出于故意;其次,其客观表现情节严重:校园设施遭破坏,8名教师被殴打,其余教师停课“避风头”,全校760名学生长时间修课。已使教学工作无法进行、损失严重。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说是学校的教学秩序。因此,卢氏兄弟及村民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秩序罪,应负刑事责任。

(5)本案中卢氏兄弟、村民及镇党委书记陈应海应承担什么责任?

()卢氏兄弟及村民聚众的积极分子,应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根据其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其他参加的村民,应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对镇党委书记陈庆海应给予撤职、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卢氏及参加的村民应承担教师医疗、学校财产被破坏的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4.注意事项

在这类案例中,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1)作为学校对类似这种非法占用学校场地、房屋或设备的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但在制止时,要注意方式,要拿出法律依据,做到让其心服口服,以便圆满解决问题。

   (2)若发生这种不法行为,学校予以制止无效时,要立即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切不可把事情搞僵,甚至发生冲突。

 

转载请著明  教育法在线(http://edulawonline.com)

摘自:《中小学实用法律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