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索要博士证书案
年,殷德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航空工业总公司O一四中心工作。1994年,殷征得单位同意,在西北工业大学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课程。到1997年5月,中心支付殷就读费用76543.6元,殷在校所学课目全部达到优良成绩,课题研究成果及论文按合同约定交校方和单位享有。毕业时O一四中心以单位有规定为由将殷德奎的博士学位证书领走。后殷为返还学位证书和要求分配工作多次找单位交涉未果。当年7月,殷向法院起诉,诉求O一四中心归还博士证书并赔偿精神损失。O一四中心反诉殷违反了“五年方可流动”的定向培养合同,并提出索要殷攻读博土费用及人才损失费8万元。此案成为我国首例博土证书索还案。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学位证书只能是学者个人享有和持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或“保存”殷德奎请求博士学位证书属个人享有的理由成立,O一四中心应当返还;O一四中心反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O一四中心返还殷德奎博士证书,驳回中心的反诉,这起纷争终于画上句号。 (《亚太经济时报》10.7陈有根文)
思考题 (1)对于学位证书的享有和持有问题,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 (2)殷德奎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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