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升学考试卷,泄露国家秘密案
1.引言 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是关系到中学毕业生前途和命运的一件大事。高考成绩的好坏是决定中学毕业生能否升入上一级院校的关键。上一级院校通过高考成绩来录取本校所需要的新生。正因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非常重视考试的公正性,采取了各种措施保证升学考试的顺利进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升学考试卷的保密,在考试以前,绝对不能让考试卷泄露。如果有人事先知道考试题,他们就会取得好成绩,这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使考试的成绩不真实,影响上一级院校录取新生工作。绝大多数招生考试人员能够遵守国家的考试法规和纪律,严守考试秘密。然而,也有少数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串通有关人员,窃取升学考试试卷,致使考题泄露,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纪律,而且违反了有关法律。这样既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我们就介绍一起这样的案例。 2.案情介绍 1986年初,伊金霍洛旗红庆河粮站副主任马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伊克昭盟招生办公室副主任恩某。以后他多次请求恩某在其子女的升学问题上给予帮助,并送给恩某八百五十元现金,还有大米、精粉、高级香烟、国内名酒等礼物。当时,伊金霍洛旗体委副主任杨某某:也通过马某某认识了恩某,相互来往频繁。杨某某向恩某提出在其子女升学一事上“无论如何也要照顾一下”的要求,随后,送给他半尼龙袋葵花籽和一辆飞鸽牌自行车。恩某在金钱和财物的诱惑下,见利忘义,丧失了党的原则和立场,与马某某达成了试卷到手之后用“买鱼”的通话暗号通知马某某本人采取试题的协议,也与杨某某定了“保密事宜”,只等时机来临。 1986年7月2日上午,恩某利用负责看守试卷的机会和自己掌握招生办公章、铅封工具的便利条件,乘另一名看守人员外出解手之机,从招生办留下的备用的,试卷中取出语文、数学卷各两份,然后又按原样封好。试卷分别于7月4日、7月7日,交给了马某某和杨某某。由于这两人的子女在考前得到了试卷,马某某的儿子以420.5分的成绩被录取到锡盟牧业机械学校,杨某的儿子、女儿分别以417.5分和416.5分的成绩被录取到伊盟师范学校和伊盟卫生学校。 恩某等人的考试作弊行为,很快在群众和考生中引起议论和反映。盟、旗纪委与盟教育处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过了3个多月的调查,查清了这一案件。经有关部门决定,给予恩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撤销招生办副主任职务,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追回全部赃款赃物;撤销马某某(非党员)粮站副主任职务;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行政上撤销体委副主任职务的处分;对因舞弊被录取的3名学生清退出校。 这一案例已经过去了,但我们应该吸取它的教训。应该对这件事的性质有深刻认识,以防再发生类似事件。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3.案情评析 (1)升学考试试卷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我国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中规定:地区、(市)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秘”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教育工作中的秘密事项分别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事项,其中绝密级事项之一为:“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的机密级事项之一是:“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教育工作中的秘密级事项之一是:“地区、(市)级以上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前的命题工作和人员有关情况。”正因为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属于国家秘密,所以泄露统一考试的试题,就是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密法》和本办法中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在本案中,恩某将统一升学考试试题泄露给马某某和杨某某,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2)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在本案中,恩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三人非法窃取统一升学考试试题卷,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了国家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应受到惩处。 (3)本案中,恩某和马某某、杨某某应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我国《保密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我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该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我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在本案中,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窃取国家秘密,情节已不算轻微但鉴于其传播不大,所以给予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撤销其招生办副主任职务,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马某某和杨某某贿赂他人窃取国家秘密,也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4.注意事项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负责统一升学考试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保密安全措施。从制度和措施上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2)对接触考试试卷及其它保密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对保密工作的安全性认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3)对违反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既教育其本人,也教育其他人。
| ||||
转载请著明 教育法在线(http://edulawonline.com) | ||||
摘自:《中小学实用法律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