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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法规与政策

1、英国的教育立法机构是什么?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由英王、下院(众议院)和上院(贵族院)组成,议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是全国最高的立法机构。

    教育和科学大臣可以根据教育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执行的法规,还可以依法对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大学发出指令。

此外,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被划分为104个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各地方教育行政单位设议会,议会具有议决和执行双重职能。它可以对本地区的教育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决定等。

英国大学有“独立”和“自治”的法律地位,大学可以制定本校的大学法。

2、英国的教育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英国具有严格的教育立法程序,其中包括四个主要步骤:(1)提出议案;(2)议会下院审核;(3)议会上院审核;(4)法律公布。

3、英国教育立法的原则是什么?

英国教育立法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坚持依法治教原则;(2)重视调查研究和教育科研成果;(3)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4)为大学单独立法。

4、英国是如何进行教育执法监督的?

英国的执法监督一般通过四个系统进行:(1)议会对政府的监督;(2)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3)非行政系统的监督,如学位授予委员会、大学基金委员会等法人团体对教育的监督;(4)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早在1839年英国就成立了第一个皇家督导团,对教育的执行监督非常深入和经常,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5、英国采取什么样的教育行政制度?

英国的教育行政被人们称作是“合作型”的教育行政,教育由中央政府、地方教育当局和民间团体共同管理,他们三方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共同协商和合作的基础上。首先,由中央设教育和科学部。教育和科学部负责领导与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同时还有整个大不列颠的大学和民用科学事宜。教育部设有普通教育司、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司、科学司、艺术和图书馆司、财务司、规划司、统计司、法律司、编制组织司、外事司以及建筑司。其次,英国现行地方政府机制,以都市郡的区、非都市郡、内伦敦和外伦敦的市为地方教育行政单位。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教育当局104个,其中英格兰96个,威尔士8个。每个地方议会设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合称为地方教育当局。教育委员会下设学校教育、继续教育等小组委员会。地方教育当局可设督学,但不是陛下督学处成员。

6、英国的学制结构是怎样的?

英国现行的学制是以1944年教育法案为基础并经过多次修改后建立的。公共教育制度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逐步递进、相互衔接的阶段。在英国,除了公共教育制度外,还有一个独立学校系统,包括幼儿园、预备学校和公学。公共教育和独立学校系统各自为政,互不牵制,形成英国的“双轨学制”。英国现行学制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7、英国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多少?

英国1972年以前的义务教育年限为10年,自1972年起延长1年,由515岁延长到516岁,共计11年。

8、英国的“教育和科学大臣”是负责什么事务的?

教育和科学大臣既是议员又是内阁成员,英国《1944年教育法》中规定,教育大臣应是一个独立法人,就教育法规的实施向议会负责。他可以根据教育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执行的法规,这些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教育大臣还可以对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和大学发出指令。

9、英国教师的条件是怎样的?

英国政府规定,只有符合教育部所定标准的合格教师才能在公立学校中正式任教,合格教师的标准如下:(1)持有大学学士学位;(2)经过教育专业训练,取得研究生教育证书(PGCE)或教育学士学位(BED),否则不能任教师(教育证书制度规定);(3)通过英语和教学考试,并获得证明;(4)经过一年试用,考核合格。

10、英国是如何聘用教师的?

英国地方教育当局作为地方公立学校的管理机关,对教师的聘用有着决定权,但在聘用过程中,有学校董事会和校长参加。校董事会与校长的参与程度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实施后已有明显的加强,尤其是由家长代表支配着的学校董事会的参与程度进一步加深。一般来说,教师的录用须经过以下几个程序:首先是广告招聘,然后是面试,最后是签订聘约。

11、英国辞退教师的法定程序包括哪几方面内容?

    教师辞退是教师管理中非常重要并且非常敏感的一环,是保障师资队伍保持高水准的一项重要措施,英国中央、地方政府与学校都以一定的形式参与了这一过程。中央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手段保证正常的劳工关系,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法令,通过这些法令保障雇员不因性别、种族、工会会员资格或参与社会活动等不正当理由被辞退。地方教育当局为辞退教师制定了一般程序为:(1)非正式通知教师其工作业绩不佳;(2)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胜任工作;(3)将其置于在此方面有能力的骨干教师的直接指导下;(4)如在采取上述步骤后仍不见效,应正式书面通知他,如不达到应有水平,他有可能被辞退;(5)经过一段时间后,经培训和直接监督指导仍不见效,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换其工作;(6)如没有可以调换的工作或者该教师拒绝接受调换,那么就对他作出辞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