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日本法律对教师进修是如何规定的?
日本把中小学教师的在职进修称为“研修”。1949年颁布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教育公务员为履行其职责应该不断地进行进修;教育委员会对教育公务员的进修予以奖励,建造必要的设施,制定有关进修的计划,保证进修的实施;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范围内,可以脱产进修或者在职长期进修。在日本《教育职员免许法》中也规定,在职教师通过进修取得必要的学分,经过学力检定可以获得高一级的教师许可证书。教师的进修不仅是为发挥或增进职务能力,也为达到职责使命,必须经常不断地进修,为奖励和援助教师从事进修活动,其任命权者在具体实行上负有义务;教师的进修权力并不是任命权者所赋予,而是教师本身应有的;教师应享有离开工作单位去进修及留职长期进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