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乱收费的问题
1、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其中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在《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中,与义务教育阶段有关的规定有:
(1)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
(2)接受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门制定;
(3)学生正常转学,学校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额外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4)学校应严格控制代购项目。学生的课本和练习本,可以由学校统一代购,但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自行购买的物品,学校不要代购,确需代购的,学校必须按规定价格收取代购费,不得向学生加收手续费,代购费应及时结算并公布账目;
(5)学校不得为其他部门、单位代购各种费用。确与学生有关的项目,如人身保险,经学校研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协助办理;
(6)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7)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款;
(8)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把本学期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国家教委提出的“五不准”是什么?
1995年3月27日,国家教委召开电话会议,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进行部署。作为1995年的阶段性目标提出了五不准规定:(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和录取学生挂钩。(2)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兴趣班、“提高班”、“超常班”。(3)除经国家教委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规定的教学用书外,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任何形式的习题集、测试手册、学科知识书刊、各种复习材料、报刊杂志、除作业本外的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4)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要坚决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及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身上,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5)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不准擅自出台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3、如何更好地解决中小学乱收费中的各种矛盾?
国家教委强调,要采取综合手段,解决中小学乱收费中的各种矛盾。一是在从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加大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经费投入。二是高度重视薄弱中小学校的建设,使初中和小学就近入学的原则得到广大家长的接受。三是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