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国务院对教育费附加率做了哪些规定?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的税额为征计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