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该如何调配使用?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争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争得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