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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于不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的行为,应该由哪些组织或个人承担责任?

24、对于不按时发放教师工资的行为,应该由哪些组织或个人承担责任?

在某省西部地区,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当地县乡财政困难,有关部门或学校不能按时兑现教师的工资。更有甚者,有些学校一连几个月发不出工资,问其原因,答“没钱”。工资是教师生活的基本保障,是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教师的工资都解决不了,必然要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分散教师的精力,长此以往,教育怎么能发展,素质教育又靠谁来实现?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物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工作的,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物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对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