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其中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在《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中,与义务教育阶段有关的规定有:
(1)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
(2)接受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门制定;
(3)学生正常转学,学校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额外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4)学校应严格控制代购项目。学生的课本和练习本,可以由学校统一代购,但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自行购买的物品,学校不要代购,确需代购的,学校必须按规定价格收取代购费,不得向学生加收手续费,代购费应及时结算并公布账目;
(5)学校不得为其他部门、单位代购各种费用。确与学生有关的项目,如人身保险,经学校研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协助办理;
(6)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7)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款;
(8)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把本学期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