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中学生校园遇害,学校有没有责任,厕所应该建在哪?
案件简述:1999年9月19日,这一天是星期日。桂林市某中学晚上要组织纪念国庆节演出的排练,一女生陈某与其同学在教室看书。上午8点钟一个人去厕所,遭到携带尖刀窜到女厕所的该校初三年级一男生郭某的猥亵。陈某奋力反抗,被郭某抓住头猛撞墙,并用尖刀将陈捅伤,郭某逃离现场。陈某被刺伤后跑出厕所,被两名男生发现,送往医院抢救,但中途拦不到车,最后,陈某因流血过多,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评析:
此案件中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有保障陈某人身安全的义务,既然在法定假日组织学生排练,就应采取周密措施,配备相应人员进行管理。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学校两处厕所建在偏僻杂乱之处,其中陈某遇害所在厕所就建在最偏处,以一道矮墙与居民区相隔。学校应当预见到这种厕所的不安全性及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但学校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管理上也存在疏漏。根据《学生卫生工作条例》,应将厕所建在与教学区邻近位置,便于使用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