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的“校外教育义务”?此项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校外教育义务”是指社会应积极发展和利用校外教育设施和有关设施,为学生的教育服务。此项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教育功能的公共设施应对学生优惠(具体见附录);
(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学生的教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企业、事业组织及其有关的国家机关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有关的交通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车船票的半价优惠;
(3)国家重视公民的国防教育,发展国防教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武装部、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所在地的人民解放军部队,应当共同组织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学生的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成年公民的国防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民武装部组织进行;
(4)社会应组织发展校外教育设施为学生的教育服务。社会应积极建立青年宫、少年宫、业余学校等各种校外教育设施,为学生的教育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搞好幼儿培养、保健和学前教育工作。
附录:
哪些文化设施应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低费开放?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对青少年儿童有教育意义的一切地方,要减免收费,对中小学生开放。影剧院等营利性的文化设施,每年也应安排一部分时间免费或低费为中小学生服务,具体如下:
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社会团体所属的礼堂、文化体育设施,每年应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一至二次。开放时间最好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六一”、“十一”或寒暑假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应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免费或低费接待集体参观。各营利性文化设施,如体育场(馆)、游乐场、影剧院、礼堂等应在寒暑假期间,举办中小学专场,实行低费或免费服务。今年各单位举办的建国四十周年成就展览等,应免费接待中小学集体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