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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下池游泳被淹死,责任何在?

案件简述某县文化馆有一大水池,出租给张某,准许他将其改为娱乐场所。为便于管理,张某在水池周围新建94厘米高的砖围墙。因有关部门要求审批,通知张某暂停施工。张某对未建围墙的地段设置了建筑用安全网,并在旁边树立醒目的标志牌“不准下水”。一天下午,11岁的一小学生只身下水游泳被淹死。

案情评析:

    本案件中,出租人(县文化馆)对该小学生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张某的租赁合同有效,水池的经营、使用和管理均由张某负责,张某为防患于未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加以警示。该生之死原因在其本人,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首先,该生是11岁的小学生,对“不准下水” 的标志牌已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其次,该生独自下池游泳是其监护人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监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