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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1、何为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人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且有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3)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一般职责是什么?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受赠权等。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其全部民事活动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周岁,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