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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拟制血亲中父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有何职责?

16、拟制血亲中父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有何职责?

 (一)继父母、养父母只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继父母、养父母对不受或不再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不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继父母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不负本法规定的职责。即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为他人的继子女,但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生父母一方或双方负担,而不是由继父或继母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未成年人继子女间并无抚养教育关系。

其二,养父母对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负本法规定的职责。解除收养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由于拟制血亲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对双方不再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而消除。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固收养关系的解除面恢复。

(二)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的具体内容。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如下预防犯罪职责:

1、教育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色情、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等物品;(8)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教育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不得吸烟、酗酒;

3、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夜不归宿的,应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4、发现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5、发现有人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6、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8、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离家出走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9、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10、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