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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何为拟制血亲?

15、何为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而基于法律的认可,人为地设定的,与该种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准血亲。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1)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的。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对不能随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的继子女要像对亲生子女那样加以照顾。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为他人的继子女,但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生父母一方或双方负担,而不是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的。另一种是,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承担了抚养责任,继子女是在继父母抚养教育下成长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无抚养关系;在第二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有抚养关系的。为了保障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不论在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问题上,还是在遣产继承等问题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

2)养父母与养子女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我国《婚姻法》指出:“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