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哪些?
受教育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其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所应该享受的具体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以称为“获得奖学金权”。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项权利可以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项权利可以称为“申诉起诉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项权利可成为“其他权利”,是《教育法》允许受教育者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