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从报酬支付上分,包括有国家支付工资的公办教师,也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从职责上分,包括在学校专职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也包括“双肩挑”等兼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学校的管理人员是否适用《教育法》?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工程、实验技术、图书、情报等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门技术人员,虽不适用《教师法》,但可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分别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至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适用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教师法》。
3、《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为什么仅限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如此立法规定是出于如下考虑:(1)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因为教师直接肩负着教育学生、儿童、青少年的职责;(2)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因为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对教师做出统一规定。
4、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是否适用《教育法》?
有关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奖励、待遇等问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并根据军队院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规定,不适用本法。
5、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任教的外籍教师是否适用《教育法》?
聘请外籍教师,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借鉴外国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是发展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的一项长期工作。由于外籍教师同我国教师的政治社会背景、民族文化传统、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应当把我国教师的聘任及有关的管理工作同外籍教师聘任与管理区别开来。为此,《教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对聘请外籍教师工作的基本原则、范围、条件、聘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除高等学校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需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