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法律对教师体罚学生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体罚,《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三十七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